2020年11月 月度动态
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RQFII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zjhpublic/zjh/202009/t20200925_383650.htm
中国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9/t20200925_383649.html
简析: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降低准入门槛,便利投资运作。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放宽准入条件,简化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简易程序;取消委托中介机构数量限制,优化备案事项管理,减少数据报送要求。二是稳步有序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QFII、RQFII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QFII、RQFII可参与金融衍生品等的具体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将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逐步开放,由中国证监会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后公布。三是加强持续监管。加强跨市场监管、跨境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强化违规惩处,细化具体违规情形适用的监管措施等。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main/trading/universal/c/c_20201030_5250860.shtml
简析:
该指引施行后,除原有品种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并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
指引还调整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全部境外投资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股份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上交所将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在加强持续监管方面,指引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完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同时强化了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investor.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01030_582824.html
简析: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持续推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体制机制,积极适应境外投资者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助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现代化经济体系。
保险
2020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2106&itemId=928
简析: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概念,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所投资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即为财务性股权投资。二是取消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自主选择投资行业范围,扩大保险资金股权投资选择面。三是建立财务性股权投资负面清单,禁止保险资金投资存在十类情形的企业,同时鼓励保险资金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四是明确资金性质要求,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五是加强风险控制,要求保险机构承担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主体责任,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审慎开展投资运作,不得利用股权投资开展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六是强化监督管理,规定保险机构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履行有关报告义务,违反规定开展投资的,中国银保监会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4090&itemId=928
简析:
《规定》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个人保险代理人纳入同一部规章进行规范调整,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涉及机构多、人员广。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法人机构1776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网点22万个,个人保险代理人900万人,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300万人。
《规定》提高了保险代理人的市场准入门槛。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方面,《规定》强化对股东的审查,对股东的出资能力作出要求,并把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提高至2000万元。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方面,《规定》要求其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并且有同主业相关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在从业人员方面,《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均不得另行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的近亲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应当符合履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规定》首次提出“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概念,鼓励探索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相关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经营效率。
同时,《规定》取消了现行规定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除外)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
信托
2020年11月24日银保监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4462&itemId=928
简析:
《办法》共分七章,七十六条。此次修订加强了与其他监管政策和指导意见的有效联系,进一步规范了信托公司行政许可的准入标准;实施进一步的对外开放政策,废除外国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股份所需的总资产10亿美元;加强监管指导,配合行业实际发展,鼓励信托公司发展原有业务,引导信托公司改善公司治理,促进信托业转型发展。
据介绍,此次《办法》的修订明确了在加强股东监督方面的以下要求:一是加强对非金融公司参加信托公司的资格要求。对于打算成为信托公司控股股东的非金融公司,其股权投资余额的比例,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比率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二是加强对股东投资股票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第三是严格规范信托公司股权质押,进一步要求股东承诺不以取得(收取)信托公司股权的权利形式建立信托和其他金融产品。四是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章程应当包括有关内容,如信托公司股东的管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等。
小贷
2020年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www.pbc.gov.cn/rmyh/105208/4119965/index.html
简析:
《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监管主体,并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风控体系、单户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详细规范。同时,划定了限制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等若干红线,加大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其中,关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将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及网络小额贷款“在单笔联合贷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监管要求,则成为讨论的焦点。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将向银行监管看齐,有利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跨区经营带来的底层风险,改善此前不同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监管洼地”的局面,提升网络小额贷款的整体门槛,对打击投机炒作、监管套利等行为具有强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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