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方图片可进入微信公众号查看本文
作者:刘宁 律师
李欣 律师助理
最近,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称“新冠疫情“)的蔓延,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1日正式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流行构成“国际范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PHEIC”),虽然这并非必然导致中国的产品被禁销,但一定会受到各国严格的疫病检查,再加之因各省的疫情防控措施,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这将使中国出口货物的难度直线上升,可能导致涉外合同的履行出现困境。为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于当日立即发布通知,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其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那么,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及各级政府防控措施严重影响的各行各业在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时,各从业主体是否同样可以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是否还有其他免责事由?各从业主体如何规避相关法律风险?
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之一,《民法总则》第180条及《合同法》第117条均规定不可抗力即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那么新冠疫情及各级政府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呢?答案很明确,是符合的。理由如下:首先,国家卫健委2020年第1号公告中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中华⼈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类传染病,可见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是先前并不存在的新发现的病毒,疫情的爆发也是一种异常的突发性事件,即便是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病毒本身及疫情的爆发,因此疫情是根本无法预见的。其次,目前各省相继宣布启动重⼤突发公共卫⽣事件⼀级响应,除武汉市“封城”外,其他城市也都采取了最严格的人员流通管制。尽管如此,截至2020年2⽉2⽇24时,全国确诊病例已达到17205例,疑似21558例,虽然有个别治愈的情况,但目前仍未研发出有效的治疗药物和疫苗。由此可见,本次疫情的蔓延是不可避免的,且目前来看暂时是无法克服的。最后,在非典疫情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下称“《通知》”)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通知》虽未明确规定非典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正是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另外,非典时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也认为“至少在目前,非典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虽然前述两份文件均已废止,但仍可作为此类公共卫生事件定性的参考依据,本次疫情与当时的非典极具相似性,因此也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2)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免责需满足的条件
虽然新冠疫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能否因此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首先,新冠疫情作为一种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疫情,则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其次,须存在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才能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此种情况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再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该条规定了债务人的不可抗力通知义务和证据的提供义务,通知合同相对方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是债务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该义务。最后,合同主体应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新冠疫情发生时能够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未采取,则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能直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全部责任。另外,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的索赔程序、合同解除程序或期限的,受疫情影响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程序,则存在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对于因疫情影响产生的损失不能当然的免除。
(3)将新冠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首先,如果合同中已经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责任分担和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则当事人可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执行。但是需要注意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当然,如果合同约定扩大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或增加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的,则可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其次,《合同法》明确规定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全部或部分免责及合同解除。《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合同法》第9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如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则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最后,笔者发现在我国法律规则体系下,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仅包括全部或部分免责(《合同法》第117条)以及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但并未明确规定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变更权。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是免责后继续履行合同但需要变更合同履行的内容(如分期履行、调整价款、调整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标准等),这种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而非典时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中对这一问题的分析突破了现有的法律规范,认为“对于一时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债权人要求变更合同或延期履行的,法院应判令当事人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法院应从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的立场出发,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合同变更后继续履行,而非一概判决解除合同,免除债务人的全部责任。
2、新冠疫情与情势变更原则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但伴随着疫情,也可能产生“情势变更”的客观环境。例如,由于防疫物资紧缺导致原材料价格暴涨,生产成本巨增;由于政府交通管制导致物流运输不畅通,导致无法按约交付标的物;因疫情的影响,税收政策、行业性政策做出调整影响合同履行等情况都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因此,当疫情影响到合同履行的社会经济形式或导致客观环境发生剧变,导致合同履行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或丧失,则可以考虑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1)新冠疫情导致合同履行显示公平,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与不可抗力不同的,对于冠状病毒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继续履⾏合同对于⼀⽅当事⼈是否显示公平”是最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即在合同成⽴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的原因发⽣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则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张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的条件
我国《合同法》并无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确立了情势变更规则的适用要件:1)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2)情势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可预见的;3)须有不属于不可抗力或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的情形;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5)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6)适用情势变更判决的案件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适用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就是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具体如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变更合同。如在合同成立以后,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但与不可抗力不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当事⼈请求⼈民法院介⼊,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在合同成立以后,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当事人可以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主体合理分担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
3、其他免责或抗辩事由
(1)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合同责任,侵权行为责任中均有适用,在《侵权责任法》中体现为公平责任原则。《民法总则》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典时期,最高院发布的《通知》中亦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由于公平原则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概括性,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中就有很大自由裁量的余地。在部分受新冠疫情影响并不是非常严重的地区,若不足以达到合同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继续履行显示公平的,无法适用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就合同纠纷可以主张公平原则。此时便需要法官度量各种情势,找到个案的利益衡平点,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衡平当事人的利益。非典时期,也有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否定“非典”疫情为情势变更,也不认为“非典”疫情为不可抗力,但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合同履行,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
(2)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在双务合同中,针对疫情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但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避免因此导致被认定为违约。
1.不可抗力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新冠疫情虽属于不可抗事件,但具体到个案中,应综合考量当地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疫情与合同无法履新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检索了非典时期的部分司法案例,总结不可抗力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供参考:
(1)主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应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疫情导致合同全部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
在兴杰公司与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二审法院认为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如果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非典就不能被视为不可抗力。教育公司对其主张的三种情形的出现,是否造成在建工程必须全面停工、部分停工或不能以正常效率施工的情况,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请求不予支持。
(2)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具有不可预见性,在新冠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又主张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法院不会支持
沈阳新中城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孙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2005)沈民(2)房终字第799号),沈阳市中院认为,虽然2003年春夏之间我国爆发“非典”疫情,但新中城公司在与孙秀艳签订《协议书》时(2003年6月21日)应当预见“非典”疫情可能对其正常施工造成影响,但其仍然在《协议书》中约定在2003年9月底将商品房交付孙秀艳,且新中城公司自认“2003年9月初,工程基本完工,只差验收”,其在2003年9月28日与孙秀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亦约定“交房日期为2003年9月30日前”,表明“非典”疫情并未对其交付房屋造成影响,故在本案中不能免除新中城公司承担全部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因此,新中城公司的上诉主张未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3)只有当不可抗⼒导致合同无法履⾏,即两者间具备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在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件中((2013)辽审二民抗字第13号),再审法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停止野生动物经营的通知,只是对正典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尚不足以导致其与鹏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据此认定为双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4)因不可抗⼒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未及时履⾏通知义务的,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开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与开封市兴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2010)汴民终字第1073号),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教育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如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5)对于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侵权责任只能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非典时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公布的《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也认为非典型肺炎疫情导致的债务不能履行案件包括侵权案件,并作了举例说明。因此,不可抗力制度既可免除违约责任,又可免除侵权责任;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不能用于侵权责任的免除。
2.情势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经检索非典时期的案例可以发现在部分案例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双方公平分担损失的,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笔者结合司法案例的裁判规则,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注意的问题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1)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李培艳、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西关居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二审案件中((2018)鲁06民终268号),就“非典”期间扣减租赁费的争议,二审法院认为,“非典”疫情,是突发的、不可预知的灾害。在“非典”期间,原告租赁的宾馆停止营业,造成经济损失是现实存在的,该损失是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无法预计的,超出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因此适当减免租赁费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且有两委成员签字认可,对此应予认定。换句话说,如果合同已经对市场风险承担条款作出约定,说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已预见到了市场风险,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则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在个案中,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具体分析。
(2)金钱之债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
在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05)穗中法民⼆终字第1150号),二审法院认为“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据此,建议金钱之债的合同履行问题,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3.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检索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的裁判案例,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有的裁判将非典疫情作为情势变更;有的裁判则将非典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还有的法院直接依照公平原则处理合同纠纷,认为疫情既非情势变更,也非不可抗力。
惠州市国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广西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07)桂民四终字第1号 ),二审法院认为,“非典”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虽然给酒店业的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不能必然导致上诉人承租大厦经营酒店目的的落空,上诉人申请停业是其经营策略而非“非典”导致的必然结果。故“非典”对上诉人与广升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的履行基础不构成实质影响,不能成为可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势变更状况。而即使“非典”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构成情势变更,上诉人有权要求的是对合同作合理的变更,以体现公平原则。经双方协商,广升公司已经减收上诉人因“非典”停业三个月期间的一半租金并免除派驻人员的全部工资,已合理分担了“非典”事件对上诉人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相反,如果免除上诉人“非典”三个月期间全部租金,其实质是让广升公司承担“非典”所致的全部不利后果,反而有失公平。因此,对上诉人免除租金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4.司法实践层面具体的操作路径
综上所述,若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合同履行,可以抗辩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主张适用不可抗⼒免责;二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因公平原则受法官自由裁量权影响较大,我们暂不探讨。那么具体什么情况下适用不可抗力原则,什么情况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什么情况下主张合同解除,什么情况下主张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呢?笔者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1)在出现如下情况时,建议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由,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主张合同解除;或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包括部分履行和延期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1)如因新冠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或即便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建议主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
2)如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只是导致合同暂时不能按约履⾏或部分无法履行,但不会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法实现的,则建议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变更合同,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同时主张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债务责任。如此,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可以在最大限度上避免合同主体损失的扩大,又可免于承担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的合同违约责任。
(2)在部分疫情不是非常严重的地区,可能新冠疫情对合同的履行无法构成实质性影响,也即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主张不可抗力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对于继续履⾏合同会显失公平的⼀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内容,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损失如何分担。
1)如在合同成立以后,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但不足以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建议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
2)如在合同成立以后,新冠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建议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同时根据公平原则,由合同主体合理分担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失。
(3)综上可以看出,不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在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下,合同主体均可主张解除合同。但根据非典时期相关司法裁判规则,笔者建议,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因新冠疫情及政府的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尽量不要解除合同。
美国东江旅游集团公司与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2007)鄂民四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高院认为虽然“非典”疫情对涉案租船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影响,但这一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东江公司以“非典”疫情之发生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做法本院不予支持,在法定要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其单方解除涉案租船合同构成违约。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约定抑或法律的规定,东江公司均无权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东江公司单方解除涉案合同、拒绝支付欠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还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证明“疫情影响达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举证责任通常较为严格,因此我们建议无论选择适用情事变更亦或不可抗力规则,尽量主张合同继续履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例如因各地交通管制导致时鲜货物腐烂而无法交付,则合同目的确实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不论通过主张不可抗力免责,还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建议在暂时无法确定诉求的情况下,更为稳妥的方式是先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以避免后期发⽣纠纷时⽆充分的证据支持;同时根据合同约定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谈判,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如无法协商一致确需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我们建议优先主张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如需主张解除合同,应谨慎处理。具体如下:
首先,建议预先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尽量搜集疫情及政府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证据、产生损失的证据,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出关于疫情影响合同履新的通知或合同解除的通知,并将国务院或各省政府的印发的紧急通知、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作为附加与通知一并发送。通知的形式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尽量采用书面、邮件、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发送,并保留发出通知和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同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其次,建议合同各方主体以促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尽量协商处理,遵循诚实信⽤原则,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对合同履⾏的影响问题,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在国民经济受疫情影响极为严重的特殊时期,如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对合同各方主体都是利益最大化的处理方式。
再次,需重点强调的一点是,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需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我们建议优先主张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因为无论选择适用情事变更亦或不可抗力,均需要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举证责任较为困难且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解除合同的诉求不被支持,前期解除合同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违约;所以,应当审慎分析疫情是否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也需要注意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建议在诉讼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法院或仲裁机构,避免丧失时效利益。
最后,鉴于主张合同解除需要符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条件,我们建议企业在后续签署合同时,进一步扩大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范围,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时,不论是否足以影响合同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一方主体均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们结合本文的分析,初步起草了不可抗力条款供参考:
1、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且对一方或各方履行本协议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
(1)雷电、干旱、或在、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水灾、海啸、台风或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流行病、传染病、瘟疫等;
(3)战争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入侵、武装冲突或外地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军事演习或政变等;
(4)罢工、罢市、以及无法预见的重大交通阻滞或停运;
(5)放射性污染或核辐射;
(6)国家或地方政府行为;
(7)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合同其他方,并在其后的【】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持续的充分证据。
3、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后,合同各方可以暂缓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该等影响消除之日。同时应尽其所能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其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天,且各方尚未通过协商就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则不论该等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其他方发送书面通知以解除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本条款下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对合同主体的损失承担比例做具体明确的约定)。
在举国上下都在共克时艰的特殊时期,各行各业通过各种方式对防控疫情和维持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全力支持,例如金融服务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支持,完善贷款政策安排,做好金融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房地产行业很多企业也纷纷加入免租行列,与租户共克时艰。这充分体现了危机时刻,同舟共济,共同战“疫”的精神。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战役”需各方主体共同努⼒才能取得胜利,我们呼吁各类合同主体应有所担当,互相理解,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约处理合同履⾏中的争议问题。
同时,我们也建议各企业在后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加强类似事件的风险管理意识,对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情况,双方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具体的通知义务、合同解除权、责任分担、损失赔偿等,最大限度的避免类似事件可能带来的司法风险及不必要的损失。
最后,我们祝愿受到疫情病苦的同胞们早日远离病痛,祝愿一线的医务工作者病毒不侵,平安健康!祈愿疫情早息,国泰民安!
Contact us
Tel:021-61853895
Email:info@kunlanlaw.com
Post code:200041
Web:www.kunlanlaw.com
Address: North 17/F, M-Towers, 333 North Chengdu Road, Shanghai, P.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