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19年4月25日,最高检发布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以办案为核心,积极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持续释放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权利人主体的信号。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有十四件,其中不乏法律效果好、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特此推荐。)
一、案件事实
2015年初,时任三一集团下属的三一港口公司智能研究院院长彭国成、副院长张学文与三一集团负责港口设备销售的营销人员刘某某、方某某等人商量成立一家公司,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堆高机等三一港口公司同类港口设备,并邀请技术人员蒋新强等人作为股东参加。2015年4月2日,湖南智上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智上”)注册成立,被告人彭国成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张学文任技术负责人;被告人蒋新强为技术人员,主要负责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的总体设计。
2015年初,张学文违反公司规定,安排蒋新强等技术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从服务器上下载三一港口公司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包括涉案正面吊运机整套技术图纸在内的相关文件,并安排蒋新强利用业余时间,对上述拷贝的图纸通过简单修改,更换图纸编号和“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以掩盖使用三一港口公司图纸的痕迹。期间,彭国成对蒋新强修改图纸进行技术指导。2015年4月,“湖南智上”成立后,蒋新强即将修改后的图纸交“湖南智上”用于生产正面吊运机。同年7月初,被告人蒋新强从三一港口公司离职后入职“湖南智上”,正式作为设计吊运机的核心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同年12月,“湖南智上”正式生产出正面吊运机用于销售,至案发,共销售12台,获取净利润264万余元,给三一港口公司造成损失384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6年8月23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彭国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立案侦查。后彭国成、张学文被批准逮捕,蒋新强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移送长沙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成立后,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同年9月20日,长沙市检察院将本案移交长沙县检察院办理。10月20日,长沙县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长沙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彭国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学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被告人蒋新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蒋新强在缓刑考验期内到研发、生产、销售集装箱正面吊运机等与三一港口公司2015年4月前生产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提出上诉,并提交了认罪认罚申请。2018年11月22日,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鉴于二审期间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并当庭向权利人三一集团公司道歉,以及对于三名上诉人有关自首情节的重新考量,二审对彭国成、张学文、蒋新强三人减轻处罚,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彭国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张学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蒋新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评析意见
三一集团作为国内机械装备制造行业的龙头民营企业,其产品享誉世界,一些核心技术处于全球领先地位,这都得益于企业的不断创新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该案系其单位员工离职后对其商业秘密的侵犯,不仅损害了三一集团的市场占有量,更是对企业创新动力的严重挫伤。而技术类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存在先进技术的复杂性、审查认定时分歧大等情况,使得权利人在维权时常常遭遇困难。检察机关采取专业化案件专业化办理的方式,及时全面引导侦查,筑牢案件证据基础;以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为目的,提升办案效果。
(一)构建“大控方”工作格局,多举措完善证据体系。一是以审判为中心,倡导“大控方”的构建。长沙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局从本案立案开始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鉴定意见的审查、证据链条的完善、辩护理由的反驳等,多方位向侦查机关提出侦查取证要求,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结。二是向专业领域汲取力量,提升出庭效果。为确保案件质量,检察官从介入案件开始,就广泛查阅与涉案相关技术信息文献资料,实地查看权利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过程和实物,向权利人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了解被侵权产品的研发过程及相关技术信息,并向同行业相关技术人员了解其行业内该技术信息的整体状况。针对侵权人就有关商业秘密认定关键点和同一性鉴定提出的异议,检察官向鉴定人员一一请教。正是对涉案技术秘密的深入了解,才使得检察官能够对侵权人的辩解作出准确预判和从容应对。三是以自行补充侦查为抓手,主动弥补指控证据薄弱环节。检察官在详细制定退回补充侦查提纲的同时,进行“亲历性”审查,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主动听取涉案人员的意见,自行补充与商业秘密认定及合法来源等方面相关的关键证据,为指控提供有力支撑。
(二)正视损失认定分歧,择优适用计算方法。“侵权损失数额”既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又是司法认定的难点。检察官结合本案侵权人的侵权手段、同一性鉴定意见、侵权人的销售人员系来自于权利人的销售团队等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客观公正地选取从权利人损失的角度予以计算,该计算方式得到法院采纳,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经验。
(三)创新出庭方法,注重审判质效。一是一审围绕举证、质证做文章,确保庭审效果。虽三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但对于有关情节细节、各自所起作用,以及行为性质,彭国成始终存在辩解,其辩护人也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检察官抓住争议焦点,制作详细的预案,并进行视频示证,不但提高了庭审效率,也让合议庭更好地了解案件症结。同时,检察官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对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技术信息及相关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作出专业的答辩和解释,为审判人员提供判断依据。最终,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法院全部采信。二是积极面对二审新情况,注重社会关系修复。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开庭前,适逢刑事诉讼法修订,新增了认罪认罚制度,上诉人提交了认罪认罚申请。关于是否允许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认罪认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检察官认为当事人对于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以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只是在有关自首及量刑问题上存在异议,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认罪认罚申请既是其权利,也是其悔罪表现。检察官及时将三名上诉人的悔罪表现向权利人单位予以通报,三名上诉人当庭向权利人单位赔礼道歉,权利人单位对二审判决结果亦无异议。案件的办理,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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