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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超律师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对抵质押物进行估值进而给出不良债权的定价是此类不良资产投资的关键环节,而抵质押担保效力及其范围的确定是评估该类债权价值的基础,一旦担保效力或其范围发生改变,不良债权的受偿预期将随之巨变。故此,破产撤销权——一项可能令抵质押担保权化有为无的法律制度,是开展不良资产投资不应忽视的问题。
所谓破产撤销权,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受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学界称为破产临界期)内进行的欺诈债权人或损害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的行为,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撤销权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及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款之中。
本文从对一则地方AMC破产撤销权纠纷案的介绍梳理出发,就破产撤销权制度中“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3]”的撤销问题展开分析讨论,并结合笔者的从业经验,尝试从不良资产投资角度给出应对建议。
2012年9月11日,中控纸业与W银行签订(2012)XX抵字第7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控纸业以名下不动产A为业宝公司自2012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向该银行借款在1亿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12年9月20日,业宝公司与W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借款8,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
2013年8-9月,业宝公司与W银行签订数份《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向该银行合计借款8,000万元,用于偿还上年度的借款,借款期限一年。
2014年1月1日,中控纸业与W银行签订2014年XX抵字第800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中控纸业以名下不动产B为粤晖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向该银行的借款在368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6月27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14年4-7月,粤晖公司与W银行签订数份《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从W银行累计提取保理融资借款9,466万元。
2014年1月1日,中控纸业与W银行签订2014年XX抵字第80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控纸业以不动产C为业宝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向该银行的借款在1,039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4年6月25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14年8月,业宝公司与W银行签订数份2014年《流动资金借款合同》,W银行先后向业宝公司发放贷款8,000万元及9,132万元,其中8,000万元随即偿还了业宝公司在该银行上一年度的借款,9,132万元则用于承接并偿还了粤晖公司在该银行前述9466万元保理融资借款中的9132万元。至本案起诉前,粤晖公司尚欠该银行379万元。
2014年8月6日,中控纸业与W银行签订2014年《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中控纸业自2014年8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期间为业宝公司、粤晖公司向该银行借款在2亿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8月15日,中控纸业与W银行签订2014年XX抵字第8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所有动产为业宝公司、粤晖公司自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向该银行的借款在1.8亿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
2014年9月17日,W银行以业宝公司、中控纸业等未按期偿还利息为由向广东 省江门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业宝公司等连带偿还尚未到期的借款共计17,132万元(=8000万元+9132万元)及利息。江门中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确认W银行有权就(2012)XX抵字第700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2014年XX抵字第8001、800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抵押合同项下中控纸业抵押给该银行的不动产及动产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中控纸业等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4年12月5日,因中控纸业不能清偿案外债权人到期债务,衡山县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对中控纸业提出的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
2015年2月6日,W银行向中控纸业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中控纸业对涉案的业宝公司、粤晖公司拖欠贷款本息175,113,730.81元承担担保责任并要求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2015年6月10日,W银行将其与业宝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权益转让给某地方AMC,并依法通知了管理人。
2015年3月管理人提起破产撤销权诉讼后,本案先后经衡山县、衡阳市两级法院原审、湖南省高院再审并裁定发回衡山县法院重审,再经衡阳市中院二审,终于在2019年4月审结定案,历时超过4年。
对不良资产投资人,尤其是投资有财产担保债权的投资人而言,如果说债务人、担保人发生破产是事前看不见也排不掉的雷,那么,财产担保在破产程序中被撤销则可谓看得见可避免,甚至有一定机会拆除的炸药包。深入理解破产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和要件构造,动态把握立法变化及司法实践的裁判口径,准确识别和预判破产撤销风险,视不同情况采取庭内外异议抗辩及其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有助于减少不良资产投资的极端风险及其带来的损失。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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