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主任刘宁律师及其团队代理某地产集团(申请人)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先行裁决申请获得仲裁庭支持:先行裁决某建筑公司(被申请人)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案涉工程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
2021年6月,本所接受某地产集团的委托,作为代理人代理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关于北京某重大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所代理律师团队考虑到被申请人经多次催告后拒不履行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会给我方委托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和严重的负面影响,且该等损失和影响会随着时间延误而不断扩大,本所律师团队故向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先行仲裁申请书,请求仲裁庭先行裁决被申请人立即配合办理案涉项目的竣工备案手续。
先行裁决申请受理后,虽然被申请人以案涉《总承包合同》存在效力瑕疵,部分工程仍不具备竣工备案条件等理由拒绝承担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责任,本所律师团队针对其抗辩理由,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就配合办理竣工备案是被申请人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以及案涉工程已完全具备办理竣工备案的条件进行了深入论证,组织提交证据近千页,代理意见近万字,有力的反驳了被申请人提出的答辩意见。期间虽遭遇被申请人数次当庭提交补充证据,但本所律师团队依然镇定应对,相关代理意见得到了仲裁庭的认可和采纳。
经过两次开庭及庭后多次质证、举证辩论环节,近日某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本案裁决书,支持了我方的先行裁决申请。本所律师避免了委托人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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