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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雪梅教授——九岁男童被害,问题不在“见危不救” | 热点法评

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探索与争鸣杂志”

作者:胡雪梅律师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名誉主任

 

2019年11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发布了一则《警情通报》,主要内容是:2019年11月5日13时30分,雨花亭派出所辖区的汇城上筑小区,犯罪嫌疑人冯某华与九岁男孩罗某于该小区5栋电梯厅附近遭遇,后冯某华追赶罗某至5栋道路边,将其摁倒在地进行殴打。小区监控视频显示,此时并无其他人员在场。约三分钟后,陆续有群众经过并报警,警方最早接到报警电话的时间是13时36分。13时49分,闻讯赶来的冯某华父亲与现场群众一起合力将冯某华控制。13时50分,雨花亭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此时,被害人倒地、生命体征轻微。当日15时25分,被害人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犯罪嫌疑人冯某华系无业人员,2019年11月1日随其父母入住该小区。据冯某华父母反映,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精神病院治疗。

该案一经曝光,在网上引起激烈讨论,公众关注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像冯某华这样的暴力型精神障碍患者,为什么未能得到有效管控,即如何有效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另一个是:被害人罗某被施暴长达二十分钟,却无一人上前阻止,事发地的围观群众过于冷漠。因此,不少人建议刑法增设“见危不救罪”,惩治见危不救之人。笔者也非常痛心本案悲剧的发生,作为一个法律人,拟对上述公众关注的两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同时也谈谈公众未太关注的另两个问题:本案警察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是否及时,以及事发之汇城上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简称小区物业)是否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谈一谈该如何有效避免此类悲剧的再发生。这就涉及对暴力型精神障碍患者的强制医疗或强制收治问题。鉴于一直以来无法可依,我国现实生活中许多应该被强制收治的暴力型精神障碍患者未被及时收治,导致许多令人扼腕的悲剧发生。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5月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采取自愿原则,应该被强制收治的精神障碍患者只包括如下两类:“(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见该法第30条),即暴力型精神障碍患者。但该法没有进一步明确如何排查、预警该类精神障碍患者;在该类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患者强制送治。同时,也没有规定医疗费用由政府负担,以解除这类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或亲属在送治问题上的后顾之忧。上述种种原因,导致我国暴力型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比例极低,对广大公众人身安危,构成极大威胁。该种状况,亟须改变。

其次,谈一谈本案警察接到群众报警后出警是否及时的问题。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第11条明确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警情通报》显示:雨花亭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警后,用了14分钟才赶到现场,在如此危急紧迫的情况下,每一秒钟都是极其宝贵的,但雨花亭派出所却花了整整十四分钟时间才到达现场,如果不是道路上出现了不可预见与不能及时排除的障碍,这种出警速度,个人以为实在太慢、太滞后。如果警察能够早到十分钟,本案男孩是不是一定能避免死亡,笔者不敢妄测,但如果面对紧急情况保持这种出警速度,其他类似的悲剧肯定仍会发生。

再次,谈一谈本案事发之汇城上筑小区物业是否履行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问题。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故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对小区居民和其他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内容是:做好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危险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风险并协助救助。但本案中,汇城上筑小区物业既未能事先防范风险,也未能事中发现风险,更未及时报警和协助救助。且事发时间是大白天中午,事发地点是小区公共道路,小区监控视频也录到了男孩被摁到在地并被殴打的场景,但该小区物业却未采取任何行动,防范、制止悲剧的发生,严重违反了其依法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个人认为,汇城上筑小区物业对受害男孩的死亡,难辞其咎。

最后,谈一谈本案围观群众是不是冷漠的问题,以及刑法是否要相应设立“见危不救罪”的问题。从《警情通报》可知,罗某被殴打的前三分钟,无群众在现场。三分钟后,有群众路过看到现场情况后,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个人以为,在嫌犯手持凶器的情况下——据媒体报道嫌疑犯手持改锥——小区群众选择第一时间报警,应该是尽到了合理救助义务的,不能谓之“冷漠”。随后,也是群众和嫌犯父亲在警察赶到之前,合力将嫌犯控制住的。这也进一步证明,小区群众远非冷漠。对于刑法是否应该设立“见危不救罪”的问题,个人认为,从施法效果以及域外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情况看,以不设为宜。但有关媒体、教育机构、社区等,可对广大民众加强社会救助公德意识的宣传教育。其中,最重要的是向群众宣传:看到暴徒行凶,要毫不犹疑,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电话,以及120急救电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我国有完善的对暴力型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收治及有效管控的制度;如果本案警察接到群众报警后能及时出警;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能切实履行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9岁男孩罗某死亡的悲剧,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