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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坤澜律师事务所 金融银行部
刘宁 主任
李欣 律师助理
张艺开 律师助理
引 言
“新冠状肺炎疫情”(下称“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各行各业都受到不小的冲击。目前,国内对新冠疫情控制情况已逐步出现向好趋势,各地也逐步复工复产。当前,为缓解疫情影响,政府及金融机构针对企业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纷纷出台系列政策规定,缓解特定企业还款压力。然而对于部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可能仍难以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从而大幅抬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最终影响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天风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指出:“根据推算,疫情将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0.25万亿元,影响盈利增速6.3个百分点。”(引自时代周报)可以预计,新冠疫情对金融借款合同履行产生的负面影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
针对上述“延期还款”问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借款方可否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原则等抗辩事由免除迟延履行还款义务产生的责任?金融机构能否以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提前收回贷款?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又应当如何判定借款方是否适用相关政策规定延期还款?
就上述焦点问题,我们将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展开分析,进而对金融借款合同双方主体可采取的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延期还款”的法律分析与司法实践
“新冠”疫情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可能受到影响而降低,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的履行或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偏差,而给金融借款合同双方带来法律风险。借款方可能考虑采取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等抗辩事由主张延期还款免责。但从司法实践及理论分析来看,借款方能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作为抗辩理由免责,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借款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还款免责?
首先,通常情况下,金钱之债难以适用不可抗力原则。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可能对经济活动及借款方的还贷能力有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是否足以导致借款方还款义务的客观履行不能,二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则较难证明。因此,如借款方无法证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则依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诉求也得不到司法支持。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法院主张:“不论是‘非典’、禽流感疫情还是市政施工,可能影响的只是宏观的经营环境,对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并不产生任何直接、必然的影响,故不应认定为是直接导致三上诉人违约的原因”,未支持不可抗力导致借款方还款不能的主张。类似观点在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青浦支行诉上海大盈肉禽联合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258号)也得到印证,法院也以此为由认为借款方因不可抗力导致还款不能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一些借款方可能以“银行暂停营业”导致还款出现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逾期还款免责,此种情况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疫情期间,大部分银行仍开放部分网点或线上服务渠道,对借款方来说主张不可抗力需要证明无法克服障碍,不能通过合理途径归还贷款,除非该金融借款方因客观合理理由证明无法使用线下或线上途径,否则很难证明还款义务障碍无法克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梳理形成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下称“《系列问答(四)》”)中也明确强调:“对于金融借款合同或信用卡等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特别是在电子支付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并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故在该类金融案件中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同时,《系列问答(四)》中强调:“如借款人确因疫情住院治疗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及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理,但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最后,对企业借款人来说,主张因员工住院治疗等情况无法及时还款,难以免除企业还款义务,企业对此仍负有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及时还款的义务。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2018)豫0105民初14606号),法院未支持被告所称的“因所在公司触犯法律遭受牵连被关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隔离审查,由于遇到无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不能如期还贷”。可见,因疫情导致借款方员工隔离等情形,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免除金借款融逾期履行责任。
综上,尽管难以构成“不可抗力”抗辩,法院仍可能适当考虑政策导向,如疫情确对个人或企业收入造成较大影响的,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进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机构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尽量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从防范金融市场风险的角度出发,平衡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双方利益,缓解一定企业借款人逾期还款压力,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2、借款方可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首先,若借款方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因疫情影响导致财务状况严重恶化、还贷能力显著不足,完全由借款方承担疫情造成的影响违反公平原则,一定程度上存在获得法院支持可能性。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的规定,法院认可“借款方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情势变更’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在张彦辉与肖少伟、胡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2018)冀0132民初659号),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即虽被告未能如约还款,但其未能还款的原因是不可归责于被告的事由而发生的情势变更,故原告以被告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而要求终止其与被告签署的合同对被告来说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终止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情势变更时较为严格,对依情势变更免除或减轻金融贷款责任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往往需要排除商业风险的影响因素。
在焦炳来等诉交通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2018)桂03民终93号),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的“H7N9禽流感疫情爆发及政府的应急防疫措施”不构成“情势变更”,而是上诉人本身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
在中国工商银行与洮南市坤塬养殖专业合作社、吉林雏鹰农牧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案中((2019)吉0881民初1705号),被告主张“未能履约(按期支付金融贷款)是因为自然灾害和行政命令造成的,2018年非洲猪瘟疫情爆发,农业部对猪产品禁止流通,予以地域封锁,导致猪产品停滞、猪生产停产,此种情况应当属于情势变更”,然而该主张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在秦皇岛天马公司与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2016)京民终517号),借款人主张其将全部借款投资于第三人天马酒业公司,因天马酒业生产经营中出现因政策原因需立即整体搬迁的情形,影响生产,出现情势变更导致不能还款。法院认为《委托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并非第三人天马酒业公司,该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故借款人主张由于天马酒业出现情势变更的情形造成其不能及时还款,继而要求免除罚息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后,结合前述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法院对情势变更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认定通常比较谨慎;但鉴于新冠疫情的波及面较广、持续时间较长,法院或将考虑政策导向并适当增加援引情势变更的可能。因此,若借款方逾期还款确实与疫情存在实质和直接的因果关系,则法院可能依“情势变更”原则平衡各方利益,做出延迟还款或减轻罚息等判决。
3、贷款人可否触发“贷款提前到期”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提前到期条款通常规定,当借款方的资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或者出现某些严重违约行为时,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司法裁判中也认为贷款提起到期条款无免除银行责任,加重借款方责任和排除借款方主要权利的情形,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法有效,不构成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有利于金融机构收回逾期或可能逾期的贷款。
如在中国农业银行长葛市支行与河南众品食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2019)豫10民初45号),原告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被告抗辩称因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缺乏还款能力,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宣布本案所涉贷款提前到期。
在中国进出口银行与马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2016)京民初78号),被告辩称因受非洲爆发埃博拉病毒疫情,造成项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停滞,项目无法按计划建成和投产,影响还贷资金来源,导致无法按计划还款,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提前到期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被告未按期偿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原告有权依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若提前到期条款中同时约定担保人资信状况变化,贷款提前到期的,金融机构可以加强对相关金融借款合同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追踪。在盛京银行与天津钢管公司、沈阳中油天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最高法民终146号)中,由于存在上述约定,担保人资信状况的变更最终触发了借款提前到期条款。
因此,若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前到期条款,且不违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提前到期条款通常为合法有效的。但需注意,法院在具体适用该条款时可能会对疫情情况加以考量,从平衡各方利益以及支持借款人度过疫情难关的角度出发,慎重考量借款提前到期主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提出十条意见26项具体举措,其中包含“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在上海高院发布的《问答(四)》中,也着重强调:“尽量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有效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此外,对金融机构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就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依法不予保护。“
在当前疫情下,我们建议金融机构从合作共赢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向借款人提供支持,缓解借款人短期性还款压力,审慎触发贷款提前到期条款,同时,若借款合同以提高利息为条件进行延期,则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利息额度。
二、“延期还款”相关政策性文件及行业动态解读
目前,各政府部门陆续发布多项“金融借款”相关的政策性规定,不少金融借款企业也陆续跟进,对金融借款合同出现的延期贷款相关问题出台多项举措。尽管该类政策性规定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具备强制性效力,无法作为借款人违约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但仍可能影响法院的自由裁量。因此,我们也对重点政策性规定及金融机构动态做了进一步梳理,以供参考研究。部分总结如下:
1.政策性规定主要有:
(1)银行方面: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五部门于2020年3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下称“《通知》”),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与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本《通知》适用的对象和行业较有针对性,因此并不必然产生贷款企业“延期还款”的后果,仍需要考虑贷款企业是否在本《通知》指向的范围内。具体来看,可以从如下五个角度考虑:
第一、综合评估实质性风险。《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即银行业需要对金融借款方在实质还款能力、受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上综合考量,精准支持。
第二、贷款企业是否为中小微企业。该《通知》适用的对象主要包括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以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为例,依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小微型企业是指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因此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不含)以上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不在本《通知》确定的“延期还款”的范围之内。
第三、贷款企业所属行业评估。《通知》强调,延期还款适用的行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故受到疫情影响较小的行业不在延期还款的适用范围内。
第四、是否及时提出申请。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需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
第五、延期后能否正常还款。企业复产复工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仍要认定为不良。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于2020年1月31日联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中也强调:“(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这表明监管层面鼓励金融机构对借款方,尤其是小微企业以一定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度过难关。
上海银保监局于2020年2月1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要求“在沪银行业机构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流动资金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对于今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并根据各行业普遍延迟复工,企业恢复产能难度较大等情况,督促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联系客户,了解企业难处,安排还款延期,化解企业债务还款燃眉之急。该规定亦鼓励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行业适用续贷、延期还贷举措。
(2)信托方面:
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于2020年2月13日发布《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金融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股票质押、债券承销、信托理财等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政策,提前梳理近期债务到期企业情况,一企一策指导企业做好应对方案,不简单采取实质性违约、强制还款、列入“黑名单”、司法诉讼等措施,确保不因暂时困难影响企业信用。上述政策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该类政策的出台,可能在监管层面会产生相应影响:如监管可能允许信托产品延期的一些必要的手续简化或者后补,或对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等。
(3)小贷公司方面:
深圳金融监管局于2020年3月4日官网发布《关于在疫情期间调整部分监管规定的通知》强调:支持辖内小贷公司加大对受疫情影响客户的金融支持力度,适当采取减息、免息和延期还款等措施。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于2020年3月5日发布《关于全省小额贷款行业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的通知》。通知提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体创业群体,通过适当减免逾期利息、信贷展期、完善续贷安排等措施给予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2、行业动态:
(1)银行方面:
工商银行已经实施“春润计划”,主要举措包括:根据企业申请,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给予临时性延期偿还安排,付息可延期到6月30日,免收罚息,期间不调整贷款质量分类,贷款利率原则上要比原来低,并对湖北境内各类企业均适用上述政策。
农业银行近日印发了《关于统筹支持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全力帮助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通知》,对2月以来受疫情影响延缓开工的企业,推出了一系列宽限措施。对于即将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农行提出,给予原贷款到期日后30天宽限期,对近期到期且疫情前生产经营正常的小微企业贷款,提供6个月贷款展期。值得注意的是,与农行湖北分行相关小微企业客户,以及疫情防控相关领域、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以及稳就业、惠民生相关领域客户,农行则给予最长1年的贷款展期。
交通银行制定下发26条措施,主要针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通过展期、还款计划变更、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正常运营,在确保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恒丰银行明确提出对小微客户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帮助小微企业以无还本续贷、贷款展期等方式保证其基本资金需求,同时建立小微客户贷款绿色审批通道,做好额度保障工作,提高业务审批效率,随时保障客户用款需求。
(2)信托方面:
弘信6号部分到期产品预计延期至3月份。弘信6号第一期于2018年1月19日成立,分期发行,规模共5亿,期限2年,融资方为新蒲经开,资金用于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青云路项目建设。此次延期主要是因为此次疫情,遵义市新蒲新区管委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应对新型疫情防控工作的文件,表示弘信6号的项目主体作为贵州的一个政府平台企业,承担防疫物资的采购工作,所以导致还款搁置,将延期分配。
光大信托管理的“光大信益2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预计延期1-5个月。根据相关公告,受疫情影响,作为信托的还款来源的“庆阳金融中心”商业综合体项目销售回款进度滞后,影响清算工作,将延期分配。
(3)小贷公司方面:
目前,北京农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推出举措全力应对疫情:如适当延长贷款期,采取展期、续贷无缝衔接方式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资金周转困难的“三农”、“小微”企业,特别是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在贷款期限上给予宽限,并在贷款期内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东方融通也采取类似措施:全面启动非接触式客户专项回访,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时了解客户受疫情影响程度,提前协助客户做好展期、续贷等安排。对受到疫情影响暂时受困、贷款发生逾期的客户,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不列入违约客户名单,不计收罚息,坚决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
综合上述政策性文件及金融机构举措来看,判断企业是否可以延期还款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是否属于可延期还款的主体范围
该主体范围主要包括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如湖北地区企业)及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2、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
是否属于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以房地产行业为例,考虑该企业是否遭受重大影响,可从下述角度判断。第一,考虑房地产企业疫情前景经营状况,通过售出率等指标判断企业自身是否存在按时偿贷能力。第二,考虑疫情对房地产企业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因果关系大小,如房地产企业近期及预期销售业绩是否因疫情影响存在直观显著差异,而该差异直接、实质性地影响房产企业还债能力。第三,考虑房地产企业金融贷款合同还款期限。房地产企业普遍采取较长还款期限,通常约定在第三季度还款,因此,需要结合房地产企业市场需求恢复情况具体判断。
3、该类企业前期是否经营状况良好,疫情发生前的还款能力是否存在问题。
疫情是否直接造成按时还款障碍,因果关系是否直接明确。
4、该类延期还款需要企业提出申请,并与金融机构协商后确定。
5、延期还款存在时间限制,恢复正常经营后,如企业仍不能按时还款则仍计入不良。
综上,从目前政策规定看,监管层面倾向于鼓励金融机构对特定企业无法按时偿贷问题进行适当展期,但同时也强调应当精准支持,主要利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不少金融机构也紧跟政策导向,向特定借款方推出30天至半年,最长一年的还款展期政策。我们认为,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在合理审查其各阶段经济状况、预测其后期发展前景等情况下,建议金融机构积极响应政策号召,出台合理举措,适当延缓特定企业还款压力,协助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渡过难关。
三、金融借款合同贷款方可采取的措施
在新冠疫情影响下,借款方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等因素可能发生巨大变化,借款方的还款能力也可能显著降低。为避免金融机构不良债务率过度增长影响信用评级,同时也为避免卷入与债务人的讼争中,金融机构应当未雨绸缪,及早准备。
1、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尽快梳理高危合同
完善和规范内部考核标准、具体操作标准,为后续重点工作展开做准备;完善和强化反欺诈模型,推进信息共享联防,对虚假行为及时通过征信系统上报处理;及时出台金融贷款延期、展期具体细则和办法,对现存金融贷款合同分类分流,在具体操作上化解借款方疑问;加强金融机构风险防控能力,尽快梳理高危金融借款合同。
2、积极主动寻求沟通,全面了解客户动态
对短期内即将到期的、重点行业的相关借款合同即时审查,并及时派专人跟进;通过电话询问、实地查看、财务报表等多种渠道,沟通了解借款方企业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产质量、资产期限、逾期指标等情况,在合作共赢基础上提供协助、化解矛盾;对重点金融合同借款人保持密切追踪,密切关注资产质量的变化,预估最终坏账,以便及时调整。
3、及时信息披露,缓和投资人情绪
对信托类金融机构,由于信托产品属私募,因此还需要对投资人进行足够及时的信息披露,让投资人及时了解到实际风险;及时梳理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的产品,确认延期范围,平息投资人的情绪;需要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大会同意的,应对及时反馈,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紧跟政策导向,合作共赢协商解决方案
准确把握政策动向,指导相关金融延期还款工作展开;对银保监会等监管层面重点支持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延期、展期;同时,就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坚持合作共赢,协商沟通还款方案,在考虑还款人经营前景的基础上,尽可能缓解借款人短期性还款压力。
5、做好涉诉准备,全面收集和保存证据
对银保监会等监管层面重点支持的行业、中小微企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有条件地延期、展期;同时,就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及时做好风险预防措施,做好涉诉准备,并围绕企业前期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情况、企业额外成本等方面全面地收集信息资料及证据材料。
四、金融借款合同借款方可采取的措施
对借款方来说,应当尽可能妥善地化解金融借款逾期风险,及早梳理应对举措,避免对企业后续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具体来说,借款人可以从如下角度考虑:
1、评估自身还款能力,梳理还款方案
借款方可在总结疫情对经营状况影响、资金流情况、行业发展前景等情况的基础上,及时评估自身还款能力;若存在多个借款合同,应对借款合同逐个分析,结合各合同下约定的到期时间、违约责任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梳理还款顺序及还款方案。
2、积极联系贷款方,寻求友好协商
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中小微企业可考虑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寻求借款合同展期、减免利息等方式缓解还款压力;对大型企业,可考虑增加担保、变更金融借款合同条款(如在展期基础上稍微提高逾期罚息等)等形式,解决借款逾期问题。
3、准备支持性资料,及时提出申请
借款方应及时收集、准备自身受疫情影响还款能力的材料,如相关部门出具的停工停业证明,为获得贷款方谅解与宽限提供支持;主动联系贷款方,在了解借款延期政策和条件后,依据自身情况,及时提出延期申请并呈交材料。
4、全面保存相关证据,做好应诉策略准备
及时收集疫情对企业运营管理产生影响的相关文件,如各地停工停业通知与证明、企业财务情况、预计销售情况等,做好相关证据收集与保存工作,以应对涉诉风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借款方,做好应对金融机构以提前到期条款提前收回借款的准备,及通过“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事由抗辩的准备。
结 语
新冠疫情不可避免地会对金融借款合同双方产生影响。为减少逾期还款纠纷的产生,我们呼吁借款合同双方加强沟通,尽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矛盾。
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防患于未然,面对滞账坏账风险,及时提高警惕,尽快梳理既有借款合同,在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关注政策导向,合理分流处理金融借款逾期案件。
而对各借款方来说,当务之急是在评估自身经营状况的基础上,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交流,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与矛盾,尽量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寻求展期、降低罚息等方法,妥善解决纠纷,为日后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创造条件。
我们始终相信,在各方的积极应对下,此种金融借款纠纷一定能获得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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