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下午,第九期坤澜讲坛于坤澜所成功举办,本次讲坛邀请到于17家国外(地区)及95家国内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张振安律师作为主讲,复旦大学国际法学教授、博导陈力教授作为与谈嘉宾,讲坛围绕国际仲裁的程序与实务展开深入探讨,吸引相关法律界人士及关注者前来共同交流研讨。
坤澜所主任刘宁首先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致辞。他在致辞中指出,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持续加速,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活动愈发活跃。随之而来的是,跨境商业纠纷的数量与复杂性与日俱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国际仲裁作为一种高效、灵活且具有专业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跨境商业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重要性和影响力正不断提升。
刘宁主任特别强调,深入了解国际仲裁的程序与实务,是法律从业者提升专业素养、更好服务客户的关键,也是坤澜所未来的发展目标及方向。他非常期待 两位嘉宾能够凭借自身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行业的观察,为与会者带来深刻洞见。
随后,主讲人张振安律师进行主题分享。他从多个关键维度为与会者展开了深入且全面的讲解。
关于国际仲裁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宏观层面,张振安律师主要提到主合同的实体法、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仲裁地以及仲裁法、机构仲裁及临时仲裁的区别、外国(地区)机构仲裁与国内机构仲裁的区别、仲裁程序经常运用有关软法等问题;在具体细节层面,他主要讲解了仲裁员的选择与组庭方式、案件管理会议、仲裁程序令和时间表、事实与证据、以及证人 (质证)、专家证人与专家证人会议 (鉴定)、盘问以及交叉盘问的问题等等细节因素。
在法律适用方面,张振安律师指出,主合同的实体法决定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其选择至关重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执行可能存在巨大差异。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同样不可忽视,它关乎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一旦出现争议,准据法将成为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关键依据。而仲裁地以及仲裁法的选择,不仅影响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则,还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有着深远影响。
对于仲裁类型,张振安律师详细对比了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机构仲裁依托专业仲裁机构,具有成熟的仲裁规则、完善的管理服务以及丰富的仲裁资源,能为当事人提供稳定且规范的仲裁程序。临时仲裁则更为灵活,当事人可根据具体需求自由协商仲裁程序和规则,但这也对当事人的自主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他还深入分析了外国(地区)机构仲裁与国内机构仲裁的区别,从仲裁规则、文化差异、费用标准等多个角度进行解读,帮助参会者更好地理解不同仲裁机构的特点和适用场景。
张振安律师特别提到仲裁程序中经常运用的软法。他解释说,软法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在仲裁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一些行业惯例、示范规则等软法,能够补充仲裁法规定的不足,为仲裁程序提供更细致、更具针对性的指引,帮助仲裁庭更公平、高效地解决纠纷。
此外,张振安律师为大家着重讲解了仲裁程序令的相关问题。他详细梳理了国内外多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程序令的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根据审理需要采取多种审理措施的权力,包括制作案件审理日程表、发出问题单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在认为必要时可发布程序令等措施;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规则也明确了仲裁庭在案件审理中采取适当程序措施的权力。在国际仲裁机构方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庭制定临时时间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需召开案件管理会议讨论合适程序,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则强调仲裁庭应采取适当程序措施确保案件高效处理。这些仲裁程序令的规定,为仲裁庭规范、有序地推进仲裁程序提供了有力依据。
张振安律师分享结束后,由陈力教授进行与谈发言。她首先肯定了张振安律师对国际仲裁程序问题的聚焦,对分享内容的具体详实,逻辑紧密表示钦佩。同时,陈力教授根据自身实务经验提出了一系列独到的见解与观点。
在仲裁地相关问题上,陈力教授指出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核心要点,仲裁地不仅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管辖权,还影响仲裁法律的适用及仲裁程序的推进。
谈及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陈力教授认为目前国内机构仲裁仍占据主流地位,因其能提供完善的服务,且仲裁规则在持续更新,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相比之下,临时仲裁的生存空间相对较小。同时,她强调在仲裁程序令方面,应由仲裁庭主导而非仲裁机构主导,现今国际上的仲裁机构与国内运作模式有显著差别。
针对仲裁程序中的软法适用,陈力教授认同张振安律师的观点,即仲裁法规定存在不详尽之处,软法如IBA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在实践中发挥补缺作用。在仲裁员回避和组成问题上,陈力教授对比了国内与国外法律的差异。在我国,由于采用机构仲裁,故仲裁机构可决定仲裁员回避问题,而在域外有时需要法院的介入。
陈力教授着重强调了程序令的重要作用,她表示这是本次分享中收获最大的部分。她提到在涉外业务中,程序令应用广泛,对于培养涉外法治人才至关重要,未来的仲裁发展过程中也需注重权力下放仲裁庭的改革方向。
陈力教授同时总结了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理念、软法适用、仲裁员回避、仲裁庭的组成、程序令作用、仲裁员报酬等方面的差异。陈力教授还分享了自己的实践经历,她坦言曾经认为国际私法作用有限,但经过仲裁实践后,看法发生转变,深刻体会到国际私法在仲裁中的重要价值,此次分享让她获益良多。
在自由讨论环节中,刘宁主任率先发言,分享了自身感悟。他提到,此次讲坛收获颇丰,坤澜所目前8位仲裁员业务多集中于国内仲裁,虽偶有涉外因素,但在处理国际仲裁事务时,面对诸如软法适用、程序令适用等国内外差异问题,仍存在诸多挑战。不过,他表示做仲裁怀揣着一份情怀,坤澜所也希望借此契机尝试开展国际仲裁业务,期望能与在场嘉宾随时交流学习。他在其后抛出问题,探讨目前国际仲裁的最新形势和发展态势究竟如何。
陈力教授首先对此做出回应,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她介绍,当前各国仲裁立法方面,《纽约公约》保持稳定,其在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基石地位稳固。英国仲裁法虽刚完成修订,但实质性变动不大。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普遍强调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更多起到兜底保障作用。就我国仲裁发展而言,国际化程度正逐步提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已跻身全球前十,排名不断攀升,这彰显了我国仲裁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与日俱增,对境外客户的吸引力持续增强,也吸引了更多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张振安律师则从企业视角出发,阐述国际仲裁的重要性。他指出,国际仲裁是企业解决涉外争议的优质选择,具备灵活性等显著优势。由于几乎所有联合国成员国都是《纽约公约》缔约国,这为仲裁裁决的跨国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从案件数量来看,今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标的额达1800多亿,深圳国际仲裁院也有1500多亿,国内各仲裁机构案件量均呈增长态势,涉及中国因素的涉外案件量在国际上名列前茅。这既得益于国家对仲裁事业的高度重视,也为法律从业者带来了广阔机遇。然而,他也坦诚地提到,仲裁员和代理律师在走向国际舞台时面临语言障碍,还需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的实体法。他建议,从业者可先学习统一的文件以形成整体认知,再逐步积累、深入研究各国仲裁法。国际仲裁涵盖内容广泛,从业者应不断学习交流、取长补短。
随后,与会者纷纷提出相关疑问与两位嘉宾进行深入交流。
讲座尾声,坤澜所荣幸地向张振安律师颁发坤澜讲坛特聘导师、坤澜所高级顾问证书,为陈力教授颁发了坤澜讲坛特聘导师证书,以感谢两位嘉宾在本期坤澜讲坛中的深邃洞见。这一仪式是坤澜所对未来共同促进国际仲裁法律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美好展望。
本次坤澜讲坛第九期活动在热烈的氛围中接近尾声。刘宁主任进行最后的总结发言,他着重指出,此次关于国际仲裁程序与实务的探讨,为坤澜所未来的业务发展提供了清晰的方向指引。坤澜所将以此次活动为新的起点,推进国际仲裁业务的拓展。一方面,律所会积极组织内部学习交流活动,深入研究各位嘉宾分享的经验与见解,把国际仲裁业务知识融入到日常工作的学习提升中。另一方面,坤澜所计划主动与国际仲裁领域的前沿机构、资深专家建立紧密联系,学习借鉴先进的理念与操作模式,加速提升自身在国际仲裁领域的专业能力。
坤澜讲坛第九期圆满落下帷幕,再次凸显坤澜所在推动法学理论与实践融合道路上的坚定决心。未来,坤澜所将抓住此次机遇,加快律所国际化建设步伐,发展国际仲裁业务,持续深入研究仲裁理论,积极宣传仲裁优势,让更多人了解仲裁。同时,着重培养实干人才,强化专业队伍建设,为中国迈向国际仲裁高地贡献力量,在国际仲裁舞台上展现实力与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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