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澜分享 | 刘宁:复旦研究生法律实务课程之《房地产法律实务》
2024-10-16

坤澜评析 | 人工智能诉讼及其类案检索的数据分析

202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提到“类案检索可以采用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等方法。”本文主要从关键词检索的角度,来初步探索目前人工智能诉讼案件的现状及相关数据,以便律师在实务中对面对涉及人工智能相关诉讼案件有一定的认识。

一、人工智能诉讼争端要先了解人工智能的概念

 

人工智能的概念,国内外从政府、高校、智库、行业组织、企业等对其定义不尽相同,有认为是系统、有认为是科学,或技术,或服务,产品,或机器智能,甚至思维方式,有的试图对人工智能的概念进行归纳,有的回避对人工智能的定义。不过作为法律实务者对人工智能概念及认识要回到法律可诉性的现代法律的特征来思考。

 

二、人工智能诉讼争端要了解人工智能的业务范围

 

2024年11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向各保荐机构定向发布了针对先进制造、数字经济、绿色低碳三大领域的首发审核指南。

 

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数字经济领域首发审核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数字经济首发审核指南》)“第五章涉及人工智能相关业务”中指“本章所称人工智能相关业务,包括人工智能软硬件平台建设、算法模型开发、人工智能应用,以及提供基础支撑、通用技术支撑和关键领域技术支撑等业务”。

 

《创业板数字经济首发审核指南》也未对人工智能进行直接的定义,仅对人工智能的业务范围进行规范。以下从对人工智能审核的角度,分析人工智能业务可能涉及的纠纷类型。

 

1、从技术布局及来源的角度

 

发行人在智能芯片架构、机器学习算法、深度学习算法等技术的研发投入、布局情况及知识产权来源,发行人对开源技术的改进情况及核心技术的独创性,是否存在套壳其他开源模型的情形。

 

其中可能涉及投融资纠纷、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侵害商业秘密等争议解决。

 

2、从核心技术的相关性及是否存在“蹭热点”情形的角度

 

发行人核心技术与人工智能的关键通用技术(机器学习、知识图谱、大模型自然知识图谱、类脑智能计算、量子智能计算、模式识别)、关键领域技术(智能语言处理、智能语音、计算机视觉,人机交互),与《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国家人工智能产业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等业务标准的相关性,是否存在“蹭热点”情形,发行人在上述关键技术的投入及具体成果。

 

其中可能涉及AI诈骗或涉人工智能概念的上市以及上市公司所涉及虚假陈述等刑事、行政或民事纠纷。

 

3、从AI产品市场空间的业务模式等角度

 

根据人工智能的应用领域(如智慧工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城市等)市场空间,相关数据来源的权威性和客观性等审核标准。

 

其中可预测未来AI产品合同纠纷、AI产品侵权类、计算机软件开发类、专利知识产权类及AI园区的建筑工程纠纷类,数据合规等纠纷。

 

4、从对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等角度

 

涉及AI领域的劳动争议、竞业限制等劳动合同纠纷等。

 

三、人工智能相关的类案检索

 

(一) 检索“生成式人工智能”

 

有两个案例:一个是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11月27日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个是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3年12月8日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2023)粤0112民初19391号,案由合同纠纷。前述两个案例,为目前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纠纷诉讼的研究热点案例,后续审理最终结果有待追踪。

 

(二)检索“算力”

 

人工智能的三个核心要素:算法、算力及数据。其中以“算力”为例,仅限于裁判规则,其中涉及刑事的4个案件中,案由分别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中涉及民事的5个案件,其案由分别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例,买卖合同纠纷2例等。

 

(三)检索“大模型”

 

共9个案例,其中涉及劳动争议4例,竞业限制纠纷1例,合同纠纷1例,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1例,服务合同纠纷1例,股权转让纠纷1例。

 

(四)检索“人工智能”

 

共3453个案例,近三年1506个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21例,涉及民事的16例,分别(以下为篇幅及聚焦仅保留案由、来源、结果命中、争议焦点等几个要素)为:

 

1、专利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5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557号

 

结果命中:“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30日,注册资本568.1818万元,经营范围为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机器人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等。”

 

争议焦点:“1.涉案专利实际发明人及“相关性”的认定;2.如何认定涉案专利权的归属”

 

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1432号

 

结果命中:“山西某钢铁甲公司在原审提交2021年1月21日天津拾起卖循环产业技术研究院官网发布的文章“人工智能为废钢验质带来新突破”,该文报道了山西XX远程质检、XX科技智能判级系统以及XX钢铁智能定级平台三种废钢验质定级技术,将人工智能技术引入废钢行业,为再生资源行业带来新的技术突破。…”

 

争议焦点:“1.山西某钢铁甲公司、山西某钢铁乙公司、西安某云计算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2.原审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3、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24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1101号

 

结果命中:“2019年5月9日,深圳某科技公司申请了专利号为201******718.X、名称为“基于物联网和人工智能为一体的污水处理系统”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日为2019年9月20日,发明人为王某2、罗某2、刘某某、段某某。…”

 

争议焦点:“青岛某膜公司针对深圳某科技公司等提起3799号案件诉讼是否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0月13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498号

 

结果命中:“第二,合同附件《城知道小程序和系统研发需求表》第10项信息定位推送,乙方协作资源栏明确约定“乙方开发LBS综合服务,用人工智能手段、放入语音助手”,且服务商资源栏明确约定“甲方已采集好各景区相关景点数据及手绘图”,备注栏已明确参考链接(即为依据图片制作UI手绘图),此处已明确甲方提供的资源为景点数据和手绘图,乙方应依据该景点数据和手绘图开发LBS综合服务,其中包括开发UI手绘图,实现信息定位推送功能。”

 

争议焦点:“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解除后合同款项如何处理”。

 

5、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0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516号

 

结果命中:“另查明,广州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1年4月12日,法定代表人为李某2,3名自然人股东分别为陈丽园、黄某龙和李某2,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百货零售、计算机零部件制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智能机器系统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等。”

 

争议焦点:“1.广州某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本案是否应追加黄某龙、黄某亚为当事人”。

 

6、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1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780号

 

结果命中“公司简介记载,微某公司是一家集AI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新零售平台于一体的科技企业,公司作为自动售货机源头厂家,有自主建设的行业最大流水线企业工程,生产流程规范,并展示有样品展厅、仓库等照片;该网店展示有微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已认证。”

 

争议焦点:“微某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微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7、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8月08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888号

 

结果命中:“关于金融风控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创新能力建设与应用项目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书(2019年度)记载:项目名称:金融风控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创新能力建设与应用;候选单位:北京某甲公司、北京XX大学;候选人包括张某某等13人;项目起始时间为2015年,完成时间为2017年;项目简介:成果研发的系统,围绕交易风控、信贷风控等实际需求,联合支付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设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金融实时交易及信贷风险控制应用服务平台。

 

项目围绕金融交易风险及金融信贷风控的实际需要,联合支付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建设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金融实时交易及信贷风险控制应用服务平台,大幅度降低了金融交易欺诈和融资欺诈风险,完成了项目预期的各项技术指标,实现了9项软件著作权,申请了11项发明专利,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实现收益2.25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争议焦点:“1.一审判决对北京某甲公司已付14.25万元的性质认定是否正确;2.对张某甲被驳回授权的三项专利申请应否计算报酬;3.张某甲作为第二发明人的专利应否计算奖励和报酬;4.关于“金融风控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创新能力建设与应用项目”所涉专利以及转让给关联公司的4项专利应否计算报酬”。

 

8、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5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434号

 

结果命中:“浙江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网络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通讯设备销售等。”

 

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本案诉请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浙江某公司是否按约完成了“@X洪”手机APP项目开发、安装调试义务;(三)浙江某公司主张支付项目价款、新增模块费用及履约保证金能否成立。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项目是否完成并交付;(二)某融媒体中心是否应支付合同项目款及返还履约保证金。”

 

9、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4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2478号

 

结果命中:“某乙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计量设备的研发与销售、计量器具及零配件的销售、计量设备的调校、提供相关产品的售后维修服务。电气机械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数控机床销售。”

 

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讼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某乙公司是否在其销售给某丁公司的涉案二手设备中未经许可安装了被诉侵权软件;(二)如侵权行为成立,寻某某是否应当对某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某乙公司是否侵害了某甲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二)如果侵权行为存在,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10、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3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2919号

 

结果命中:“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某工程装备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日,经营范围包括矿山工程解决方案设计、工程解决方案设计;矿山设备制造、工程设备制造、矿山承包、工程承包;劳务派遣;化学药品、设备销售;人工智能机器。”

 

争议焦点:”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争议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底封件、顶封件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二)湖南某科技公司、湖南某科技乙公司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1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2633号

 

命中结果:“自营旗舰店店铺的商品分类“数码>影音娱乐>音箱/音响>”项下显示有名称为“智能车载支架标准版旗下人工智能硬件出风口车载支架……”的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为69元,累计评价14万+。”

 

该公证书显示:自营旗舰店店铺的商品分类“数码>影音娱乐>音箱/音响>”项下显示有名称为“智能车载支架标准版旗下人工智能硬件出风口车载支架……”的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为89元,累计评价10万+。”

 

争议焦点:“一审案件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构成相同、与权利要求2构成等同、与权利要求3和4构成相同。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如果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2、专利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0日 民事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2552号

 

结果命中:“某科公司的官网载明:某科公司是由某某某与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成立,提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核心技术的科技产品与技术服务,具体业务涉及文创产业、大数据产业、高端制造、故障智能预测与诊断等。

 

(五)某某某、某科公司的情况某科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30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设计、自动化工程技术、人工智能科技、大数据科技研发等。”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专利是否与2014年度XX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汉字数字化技术产业应用项目—汉字数字化文化体验馆第一期工程”有关;(二)涉案专利权是否应属于武汉某卓公司、某某某双方共有。”

 

1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5日 民事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084号

 

结果命中:“中山市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提交的(2019)粤中香山第3077号《公证书》记载,案外人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登录京东商城的“XX母婴专营店”浏览名称为“人工智能婴儿推车轻便折叠可坐可躺便携高景观手机互联早教育儿推车科技灰”的商品,该商品显示的累计评价为60+;随后输入与前述商品链接相同的链接网址,显示的商品名称仍为“人工智能婴儿推车轻便折叠可坐可躺便携高景观手机互联早教育儿推车科技灰”,但显示的商品图片与前述图片并不相同,该链接下显示的累计评价为60+,且相关评论内容与前述的评论一致。”

 

争议焦点:“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中山市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有无实施被诉侵权行为;(三)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四)中山市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山市某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根据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间,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

 

1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9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607号

 

结果命中:“XX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硬件销售(含互联网销售);应用类硬件产品销售(含互联网销售)认证类硬件产品销售(含互联网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含互联网销售);硬件设备系统集成。”

 

争议焦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XX公司是否应向科X沃公司支付20000元赔偿金。”

 

15、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5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222号

 

结果命中:“事实和理由:比X大陆公司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算力芯片公司,长期专注于区块链和人工智能两大领域。”

 

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起诉、管辖权异议申请及在案证据,当事人争议焦点为:比X北京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16、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21日 民事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1811号

 

结果命中:“2019年3月18日,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组委会办公室向仪X物联公司发送《关于商请关闭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官网、APP并做好网站数据迁移工作的函》,函件主要内容如下:在你单位的大力支持下,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已于2018年9月17日至19日在上海成功举办,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认可。

 

针对贵司公函涉及的相关内容,结合仪X集团专项审计组意见,我司先回复如下:1.请贵司在6月24日至6月28日内向我司商务、采购部卢经理处推荐2家具备相关软件测评资质的公司;2.我司将在7月1日启动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的招标工作,相关工作在7月13日前完成,并通知贵司招投标结果;3.7月15日至7月19日将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的招投标工作及“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相关后续解决方法上报集团专项审计组,并听取意见;4.拟于7月22日启动与贵司就“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合同签订;5.合同签订后,根据第三方软件测评公司的验收报告完成与贵司就“2018世界人工智能大会应用融合平台、WEB、APP、微信公众号软件开发项目”的最终结算,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将处置结果上报仪X集团专项审计组。”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法院确定合同总价款为635万元是否适当;(二)合同目的是否已经实现;(三)仪X物联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原审确定的违约金是否适当。”

 

(五)检索“AI”

 

如果检索“AI”,与检索“人工智能”出现的结果不完全相同,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近三年民事共11个案例。

 

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3月9日 民事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2052号

 

结果命中:“从涉案合同技术附件所约定的第一阶段工业大脑产品部署规划中的“工作内容”部分所载明的内容看,某公司乙提交的部署设计报告,应当含有“数据工厂”“算法工厂”“AI创作间整体基于公共云环境下的部署方案”“DataV基于本地环境下的部署方案”等相关内容,而在某公司乙提交的《XXX部署手册》中,明确载有“数据工厂”“算法工厂”“AI创作间”的相关内容及其部署指南和验收指南,与涉案合同技术附件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基本相符。”

 

2、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879号

 

结果命中:“尽管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其网站中并未展示被诉侵权产品D9,但(2020)深坪证字第3835号公证书记载的国X资源网、凤X网、腾X网、新X技、同X顺财经等网站刊载的信息显示,合肥大某技术有限公司在深圳会展中心XX酒店发布企业WI-FI系统,D9系其首款集成大某AI企业无线系统的产品,同时展示了该款产品的多幅图片。”

 

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4日 民事二审(2021)最高法知民终2244号

 

结果命中:“涉案合同约定:一、合作内容1.甲乙双方合作开发新华网XX“文旅深度体验平台”,该平台是一款基于AR+AI+LBS的(AR+AI+LBS简称“开发范围”)移动APP(具体功能以双方最终商定同意的原型设计为准),APP暂定名为“某APP”(以下简称产品)。

 

(二)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2018年4月27日,成都某甲公司向成都某乙公司的杨某2发送了一封邮件,载明:“关于贵公司项目(某APP)原型制作完成并已调整为商讨后的最终版本,原型包含:首页、AR导览-景点语音、AR导览-更多信息、AR导览-历史墙、AR导览-特效(拍照)、AR导览-抓怪物、发现(票务、线路、景点)、AI互动、个人中心,以压缩包形式附在邮件附件中,敬请查收。”

 

4、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7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1432号

结果命中:“2021年2月3日,新华社客户端网页题为“中国尝试运用AI技术破解废钢定级难题”,其中报道部分内容为“近期,山西XX钢铁集团与阿XXX、西安XX计算有限公司合作,研发AI废钢定级系统,有望破解行业难题。”

 

5、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3月21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2997号

 

结果命中:“进入该XX店铺,显示:“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有3个版本可供选择:A1无线,X16无线,AI无线,月销量126,累计评价236,版本为X16无线的产品库存874件,品牌:hiXXX/**虫,产品名称:hiXXX/**虫X16,型号:x16,生产企业:贵州某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上市时间:2018-11-05。”

 

6、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知民终1134号

 

结果命中:“根据XX公司一审提交的电子数据保全证据,XX管道公司所属域名www.sfXXXXXX.com对应的网站(以下简称被诉侵权网站)首页底部显示“技术支持:AI推联盟”,点击该超链接跳转至网址为“www.tuXXXXXX.cn”的网站,显示该网站主办单位为案外人广东X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诚公司),其主要经营业务包括网站建设。 

 

对此,本院认为,网站的超链接设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机性,网站建站主体通常可以按照自己实际需要添加或编辑跳转至其他网站的超链接,被诉侵权网站首页底部显示“技术支持:AI推联盟”,点击该超链接跳转至网址指向专诚公司运营的网站,但不能由此即当然认定专诚公司是被诉侵权网站的建站主体。”

 

7、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6日 民事再审(2024)最高法民申4904号

 

结果命中:“再审审查阶段,某某百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共计33份,其中,以下证据为再审审查阶段的新证据:1.北京某某场调查有限公司制作的市场调查报告;2.大众点评、高德地图及美团关于“银X广场”的检索结果;3.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附件(Kimi、文心一言、豆包等AI大数据模型有关“银X广场”检索结果);4.“银X广场”经营主体介绍。”

 

8、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9月1日 民事二审(2023)最高法知民终780号

 

结果命中:“公司简介记载,微某公司是一家集AI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新零售平台于一体的科技企业,公司作为自动售货机源头厂家,有自主建设的行业最大流水线企业工程,生产流程规范,并展示有样品展厅、仓库等照片;该网店展示有微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已认证。”

 

9、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6月1日 民事二审(2022)最高法民终69号

 

结果命中:“理由:1.XX股份公司是一家拥有四千多项国内、国际专利,全面掌握核心验钞技术、钞币传输技术及视觉识别、语音识别等AI关键技术的金融设备研发、生产、销售、维护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10、著作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2日 民事再审(2021)最高法民申7199号

 

结果命中:“经查,维X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涉案底稿源文件AI文档中包含了88个涉案作品JPG及AI格式的电子文档,以及涉案84个书包设计文件的PSD格式电子文档。

 

维X公司提交的著作权权属证据主要包括(记载在一审判决第13至18页):安X与维X公司的劳动合同、维X公司智力成果创作任务书、安X职务作品移交书、设计成果图、设计说明、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AI电子文档等。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维乐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智力成果创作任务书、职务作品移交书、设计成果图、设计说明、作品登记证书、涉案作品AI电子文档等证据,已经形成支持其权利主张的、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

 

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418号

 

结果命中:“小XX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妙X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小XX公司小XX智能陪练APP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卓X公司停止在“豌XX”平台提供某AI陪练APP的浏览、搜索、下载和产品分发服务;3.妙X公司通过其网站(www.peilian.com)、微信公众号“某AI陪练”(微信号为an)首页连续30日刊登由法院审核过的道歉声明,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因妙X公司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小XX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4.妙X公司赔偿小XX公司经济损失950万元及维权费用50万元;5.妙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关于人工智能的其他关键词检索(通过精准化的检索聚焦人工智能具体场景的诉讼)

 

根据具体涉人工智能相关案情,如可通过检索“算法-人工智能”“算力-人工智能”“大数据-人工智能”“人脸识别”“深度伪造”“机器人”“元宇宙”“云计算”等,以及增加关键词等,更加精准聚焦检索相关案例。

 

四、数据分析

 

类案检索是快速了解一类案件的有效途径,也是诉讼标准化的过程。通过类案检索的数据分析,从宏观层面可以了解该类型案件在刑行民执分布,各层级法院间、审理程序及每年案件的发生数量等情况。微观上可通过案情特征、争议焦点等了解该类案件的需要关注点及具体争议焦点所在。

 

人工智能是近几年兴起的行业,以前述人工智能关键词检索结果为例,进行初步的人工智能诉讼的数据分析。

 

(一)从案情数量的分布看:近1年367例,近3年 1506例,近5年 2902例,2024年 387例,2023年 547例,2022年 602例,2021 年732例,2020年 642例,2019年 395例,2018年 99例,2017年 33例,2016年 5例,2015年及以前 11例。可以明显的看到该类型案件争议纠纷数量变化趋势,近五年较之前增长较快,不过近几年年均案件量趋于稳定的特点。

 

(二)从审理程序以及文书类型看:一审 2271例,二审 696例,再审 12例;判决书 2560例,裁定书 786例,通知书 55例,决定书 1例,调解书 34例,支付令 1例,执行结案报告 2例。可见该类型案件有近3/4的案件在一审终审,近3/4的案件以判决结案,只有极少数以调解结案。

 

(三)从案由看(以检索结果仅限最高院民事案件为例)

检索人工智能

检索”AI”

序号

案由

数量

序号

案由

数量

1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4

1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2

2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

2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2

3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4

3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2

4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

4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2

5

专利权权属纠纷

2

5

侵害商标权纠纷

1

6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1

6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1

7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1

7

著作权权属纠纷

1

8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

 

_

 

可见,通过检索“人工智能”与检索“AI”出现的结果不完全相同,也就说,对于人工智能相关案例的检索,建议通过“人工智能+”以及“AI+”进行,以防检索结果偏差。

 

通过两组不同关键词检索,可见相同案由四个,不同案由有七个。也就说人工智能或AI检索出的案件可能涉及到11个案由,其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为8个。以上仅以小样本为例,近三年人工智能诉讼以知识产权领域纠纷居多。但不代表未来人工智能纠纷会一直以知识产权纠纷为主。

 

(四)以命中结果为例进行分析

 

以“人工智能”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所显示的命中结果,通过命中结果再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进行分析,以及对案件与“人工智能”的契合度进行分析。

 

发现目前检索的涉人工智能相关案件中“人工智能”的因素呈现出发散的,表面的现象。更多时候,“人工智能”只是作为一个名词,可能是某个文本中的符号,某园区的名字,某企业营业范围的一类,或证据材料的来源如(Kimi、文心一言、豆包等AI大数据模型有关“银X广场”检索结果)等。

 

换句话说,通过类案检索的检索到的人工智能案件与《创业板数字经济首发审核指南》中人工智能的业务范围或与通常人们理解的人工智能概念并不能说完全一致。

 

结语

 

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可以借鉴企业发展的路径来理解,企业的发展可能会经过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破产清算期。在新兴行业,初创期会有相应的投融资,在成长期及成熟期会有较多的交易或并购重组,如上市企业发股债融资等。当市场交易频繁发生,争议或潜在纠纷就会相应的增加。

 

通过类案检索及相关数据分析,可以对人工智能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所涉案由以及可能的结案方式等进行判读。通过不同类型的纠纷的发生概率及比例对潜在纠纷的发生进行预测。

 

就目前人工智能类案检索的结果来看,可认为人工智能行业还处于最初期,人工智能的诉讼法律实务还处于探索阶段,法院并不轻易做出终审判决,以防误判影响人工智能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看到,“傍人工智能”的案件较多,但也不可完全否认这类案件不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的案件。

 

通过类案检索及相关数据分析将会加深对人工智能理解及对其行业的认识,对人工智能潜在纠纷的预判及诉讼争议纠纷的解决会有很大帮助。

 

本文作者

坤澜所高级合伙人  周铭

 

执业领域:并购重组、证券类法律业务及资本市场投融资法律事务;上市公司投行类及上市公司日常法律事务;重大商事诉讼或商事仲裁。

周铭律师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并购重组、证券类法律业务、资本市场投融资、上市公司投行类及日常法律事务,还擅长处理重大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他具备多项执业及从业资格,通过了证券分析师、一般证券业、期货、基金从业人员等资格考试。在执业经历方面,周律师自2010年开始律师执业,至今已有15年执业经验。同时,他还担任多个社会职务,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周铭律师在法律实践中成绩斐然,主办了众多重大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涉及对赌协议、竞业禁止、名誉权纠纷等多种类型。在非诉项目上,为多家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股票发行上市、资产证券化等项目。此外,他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在学术研讨和社区活动中分享专业知识。在专业著作和文章撰写上也成果丰硕,发表了54篇文章,涵盖AI与大数据、资本金融等多个领域,展现出深厚的专业素养和行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