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2年新冠疫情突如其来,上海的疫情给上海的企业和经济发展带来重大的影响,根据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目前上海市各行各业的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为了全力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国家部委及上海市相关部门、各区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扶持政策,同时上海高院也出台了涉新冠疫情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经系统整理、研究和分析,本所特推出“复工复产专题”,包括政策支持和法律分析两个方面,以期对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新冠疫情的法律适用做全面的整理和分析,便于企业和个人更好地适用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复工复产-政策支持”系列文章,分金融、科创、医药、文旅会展、租赁和劳动六个板块,对近期上述领域的优惠政策进行系统梳理,便于相关企业能够知晓政策、理解政策和适用政策,促使政策落地。可以预见的是,解封后因新冠疫情而导致的商事领域纷争会不断涌现,为了让更多人理解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及其对各行各业的法律影响,“上海市复工复产-法律分析”系列文章包括新冠疫情的法律性质、法院裁判指导意见、对融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租赁合同、对赌协议的影响以及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的应对意见和建议。以上,供各位同仁参阅。如有不当之处,请斧正。
在疫情强势反扑的形势下,医药行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也发生了深刻而复杂的变化。2022年1月30日,国家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商务部、卫健委、应急管理部、医保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明确指出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国愈发重视医药工业的战略地位,医药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产业,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相关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系列纾困政策,本文围绕医疗保障扶持、财税扶持、产品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医务工作人员补贴和扶持政策、医药行业复工复产及司法保护政策六个方面,汇总梳理了2022年新冠疫情期间医药行业相关政策和指引,以供医药企业参考,选择自身适用的扶持政策。
一、医疗保障扶持政策
政策概览
【1】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3号)(2022.03.21)
政策摘要
一、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各项工作。
二、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一致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三、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救治资金。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安全风险。
二、财税扶持政策
政策概览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2020.02.06)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2022.01.29)
政策摘要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3.《关于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助企纾困的通知》
关于生物医药临床责任试验保险保费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关于开展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范围的企业和机构:在本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申办者(个人除外)、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机构和企业,以及提供合同研发和生产服务的企业。
补贴范围:药品为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的化学药品第1-3类;中药注册分类第1-4类;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治疗用生物制品、预防用生物制品、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为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分类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为现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补贴额度:已实际支付保费的50%。单份保单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优化举措:除集中受理外,对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研究的企业和医疗机构投保“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的开通单独受理通道,优先审核。
4.《金山区抗击疫情助企发展22条政策措施》
5.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对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冠病毒检测产品生产和检测企业购入新的生产检测设备,按照设备购入支出的30%给予支持。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企业获得药品注册批件,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200万元;对进入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并获得临床批件,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支持;企业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予以资助,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委、区科委)
三、产品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政策概览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03.28)
政策摘要
1.《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支持新冠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加快科技研发和产业化,通过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等,对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的研发及产业化给予支持,通过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对相关产品按照不同临床试验阶段给予后补助支持,帮助相关企业加快产品审批进度,推动疫情防控创新产品快速形成有效产能、注册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
2.《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关于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疫情防控重要作用
一、支持防疫知识产权创造。优化专利、商标优先审查推荐机制,对防疫相关专利、商标依申请加快办理。支持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优先预审、快速预审涉及防疫的专利申请。在上海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等项目申报认定中,对开展新冠病毒疫苗、药物、诊断产品等研发的企事业单位给予积极扶持。按本市有关规定,加大对防疫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的支持力度。
二、加大防疫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受理机制,优先处理与防疫相关的专利权保护请求。加强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力量严厉打击扰乱防疫物资市场规范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一批重点违法案件。支持企业进行与防疫相关的专利商标确权保护,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
三、加强疫情防控领域专利技术运营工作。依托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平台、上海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上海技术交易所等专业机构,面向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涉及疫情防控领域专利技术供需对接活动,从知识产权运用端发力,提升疫情防控工作的技术水平。在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及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利导航等项目实施中,加大对疫情防控技术攻关单位的支持力度。加快出台本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支持力度。
3.《嘉定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促发展21条措施》
一、支持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等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
二、医产学研合作扶持资金2022年重点支持针对疫情防控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消毒设备、疫苗及抗体药物等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四、医务工作人员补贴和扶持政策
政策概览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03.28)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2022.03.28)
政策摘要
1.《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区政府)
2.《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心关爱一线医务工作者及相关人员
(七)落实工伤保障待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开设绿色通道,快速认定工伤,落实各项待遇。
(八)加大职称评审支持力度。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推荐申报。在防控一线经历可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对在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
(九)简化医务人员招录程序。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务等防疫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设立绿色通道。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确定聘用人员,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十)保障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医务等一线抗疫人员相关待遇。
3.《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本市相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开展慰问,特别做好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关心关爱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崇明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向抗疫一线人员发放临时性补助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向参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向社区志愿者适当发放临时性补贴。对疫情防控一线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物资保障和生产一线职工等开展慰问。(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
五、复工复产扶持政策
政策概览
【1】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首批666家重点企业“白名单”、《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2022.04.16)
政策摘要
1.《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
《关于开展重点企业保运转的工作方案(试行)》明确建立重点企业“白名单”机制,并同步确定了首批666家重点企业“白名单”。“白名单”机制集中资源优先保障集成电路、汽车制造、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666家重点企业复工复产。其中医疗卫生企业占比29%,多为生物制药、抗疫物资及核酸检测企业。涉及多家知名药企,包括上海恒瑞医药、国药集团上海血液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和黄药业、上海莱士血液制品、上海凯宝药业、上药新亚药业、上海雅培制药、上海君实生物、上海腾瑞制药、上海雷允上药业、复星凯特、上海罗氏制药等。
《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明确指出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落实闭环管理,有力有序有效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上海经信委将从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场所分区分类管理、强化企业员工管理、加强物流管理和防疫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处置预案和工作保障五方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2.《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坚持人民至上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在第二条“加强金融纾困解难,做好稳民保企”中提出“加大信贷投放,满足复工复产资金需求”,鼓励银行机构单列信贷计划,主动对接民生保障、防疫建设、医药医疗、物资生产等企业需求,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防疫物资生产制造企业与保供保畅企业及相关群体的信贷需求。
3.《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一、关于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和事中事后监管
(一)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的环评手续。本轮疫情防控期间,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现有医疗机构改扩建、集中隔离点或方舱医院新改扩建、抗疫保供物资生产、研究实验等临时性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本轮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手续。
(二)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按照《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的通知》(沪环规〔2021〕11号)的行业和项目分类,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8个行业38类的建设项目(列入《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2021年版)》的建设项目除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具体行业和项目类别见附件1。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建设项目即来即办,受理当日完成环评审批。对位于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青浦区以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继续按照既有政策实施环评告知承诺。
六、司法保护政策
政策概览
【1】上海市高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22.03.31)
政策摘要
1.《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
依法从快惩处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造谣传谣、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安定有序。
二、加大涉疫情防控相关药品、产品的司法保护
依法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病毒防控创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
问题2: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其他民生用品价格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市民拒绝核酸检测、不如实上报抗原检测结果、违反居家隔离要求、隐瞒旅居史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6: 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机构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威胁、侮辱医务人员,无故干扰、阻止医务人员工作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的,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殴打、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
问题1: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如何处理?
答:为加大对病毒疫苗、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疫情防控创新产品,以及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隔离服等防疫用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并结合权利人的诉请和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对于权利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问题2: 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如何酌情确定法定赔偿数额?
答: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无法查明时,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可将侵害防疫物品的知识产权行为,作为提高法定赔偿数额的情节加以考量。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问题3:权利人认为涉及生产、销售防疫物品的行为造成知识产权侵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停止侵害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且侵害行为仍在持续,或者侵害行为将再次发生时,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判令停止侵害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影响疫情防控的,人民法院在确认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可以不判令行为人停止侵害,而代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赔偿,即对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适用做一定限制。限制停止侵害适用时,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权利人请求停止侵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二是判令停止侵害将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较大失衡,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三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可以替代停止侵害责任的适用,或者弥补不停止侵害的损失,比如采取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提高赔偿数额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5条:“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妥善适用停止侵害责任,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但采取销毁措施应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害时,倘若责令停止有关行为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附:医药相关政策文件总览
国家政策汇总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市级支持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
【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助企纾困的通知》
【4】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
【5】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一版)》
【6】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坚持人民至上 做好金融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7】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支持政策
【1】徐汇区《关于徐汇区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注:以上政策措施暂统计至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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