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司法解释系列解读之一】民法典担保制度对房地产业的影响及建议
2021-02-28
房地产领域月度动态(2021年2月)
2021-03-02

金融领域月度动态(2021年2月)

国务院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于2月10日发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用新法遏制非法集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6972&itemId=927

《条例》共四十条,分总则、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章。具体如下: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是加强预防监测。《条例》突出防范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行政机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各方面作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宣传教育、行业自律、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扎实做好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以实现非法集资少发生、早发现,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风险。

三是强化行政处置。《条例》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0年7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并就贷款风险、合作机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初步建立了银行互联网制度框架。2021年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限额管理等细化监管标准。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7445&itemId=928&generaltype=0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各关键环节风险管理外包。同时,《通知》从三个方面明确定量指标,一是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二是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三是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

2021年2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在《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的提取手续,便利群众办理小额存款继承。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4962&itemId=928&generaltype=0

《通知》发布后,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及该行发行的非存款类金融产品,余额合计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无需提交继承公证书,持相关材料即可办理提取。同时考虑地区经济差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差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5万元以内上调免公证提取的账户限额。

《通知》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流程由原先“继承公证+银行审核”简化为仅由银行进行审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节省公证费用支出,使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便利。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年1月28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包括,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追索扣回比例、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争议处理、内部监督及问责等内容。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5240&itemId=928&generaltype=0

《指导意见》明确了八大追索扣回的适用情形,其中有四大情形是可以追回向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

此外,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其经营情况、风险状况、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情况等因素,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等情形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情形轻重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直至全部绩效薪酬。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当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2月8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为声誉风险管理提供重要的法规依据,同时也对金融主体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67210&itemId=928&generaltype=0

《办法》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办法》的法律依据、适用对象、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定义、声誉风险管理原则,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二是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规定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要求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事前评估、风险监测、分级研判、应对处置、信息报告、考核问责、评估总结等七个环节,建立全流程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声誉风险管理完整闭环。

四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从风险排查、应急演练、联动机制、社会监督、声誉资本积累、内部审计、同业协作等七方面做好声誉风险日常管理工作

五是明确了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责任、责任分工、监管措施、问责处罚、行业协作等,要求监管机构将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纳入法人监管体系,将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状况作为监管评级及市场准入的考虑因素,并可针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

为提高银行永续债的市场流动性,支持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25日开展了央行票据互换(CBS)操作,操作量50亿元,期限3个月,费率0.10%。本次操作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公开招标,中标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换入债券既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也有城商行发行的永续债,体现了对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补充资本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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