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
2021年01月01日,《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生效。根据该《决定》,自2021年01月0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解读:《决定》提出,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质押等七大类动产和权利担保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决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
《决定》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
2.《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
2021年01月01日,《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
解读: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行为,维护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住房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加快规模化、机构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便租赁当事人办理公共服务事项,市房屋管理局制订了本《办法》。
本《办法》共计15条,围绕便民、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从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一)调整适用范围、(二)新增职责分工、(三)新增企业信息记载和备案要求、(四)优化网签备案业务流程、(五)新增租赁平台对接本市“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六)新增租赁平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内容。
3.《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03月01日起施行。
解读:《办法》明确,政府公共财政补助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申请人(业主或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属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申报。
实施单位应会同申请人及相关专业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工程的修缮科目。需要进行房屋检测的,实施单位应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依据检测报告确认修缮内容。
修缮内容应在实施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经业主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同表决事项和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表决通过。需动用维修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程序及要求。
另外,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应充分体现业主和居民的意愿。实施单位在确认修缮内容、编制实施方案时,应认真听取业主和居民意见,不断优化方案。
实施单位应建立“十公开制度”,并在住宅修缮工程现场设置公告栏,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十公开制度”具体包括:居民意见征询结果公开,修缮内容和实施方案公开,施工队伍公开,监理和设计单位公开,主要材料公开,施工周期公开,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公开,现场接待和投诉电话及地址公开,开工审核情况公开,竣工验收移交结果公开。
4.《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21年01月21日,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屋管理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解读:《意见》明确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夫妻离异之日起3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此外,此次房地产调控新政还调整了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在信贷政策方面,上海市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房人首付资金来源、债务收入比加大核查力度,严防信用贷、消费贷、经营贷等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同时,上海还将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此外,上海还将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房地联动机制,引导企业理性拿地,稳定土地价格;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严肃查处捂盘惜售、价格违法行为、虚假广告、人为制造市场紧张氛围、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
5.《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1年0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且明确这一政策将于2021年01月28日执行。
解读: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有效期的规定,原《通知》将于近日到期,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但由于税务系统机构改革,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已合并,原《通知》中“地税机关”的表述不宜继续使用。另外,本市所有县级行政区已于2016年7月调整为市辖区,有关表述也需相应调整。因此需对原《通知》重新发文。不过,重新制定的《通知》仅对其中涉及税务机关及区县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文件名称、文件主要内容,均与原《通知》一致,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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