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澜评析 | 汪倪杰:我国《民法典(草案)》中附随义务体系之重构 ——以中、德附随义务学说溯源为视角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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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 月度动态

证券

1、12月11日晚,证监会就《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原文链接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12/t20201211_387802.htm

简析:

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主要做出以下修订:

第一,对信息系统进行统一分类。

《征求意见稿》按照信息系统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程度,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信息系统由高到低分为五类,即五类系统、四类系统、三类系统、二类系统和一类系统。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未列在典型系统/模块表中的信息系统,如果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首先依据分类原则进行分类,以确定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第二,增加定量描述系统服务能力异常方法,并提出统一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方法。

根据服务能力异常程度,《征求意见稿》将信息系统服务能力异常分为严重异常、中度异常、轻度异常。具体如下:(一)严重异常,是指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服务能力异常80%以上的情形;(二)中度异常,是指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服务能力异常30%以上且未构成严重异常的情形;(三)轻度异常:是指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服务能力异常但未构成严重异常、中度异常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根据交易撮合类、行情计算发布类、结算类、开户类、网站类系统等提供服务的差异性给出了服务能力异常计算公式。

另外,《征求意见稿》综合考虑信息系统分类、服务能力异常、事件持续时间、数据损毁、结算金额差错数额、直接资金损失以及对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秩序、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网络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第三,完善网络安全事件报告流程。

《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息系统发生故障可能构成网络安全事件的都应该报告;要求机构对事件初步定级,对可能构成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每隔30分钟至少上报一次事件处置情况,直至信息系统恢复正常运行;对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第一次上报后,无须持续上报事件处置情况;如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

第四,处罚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征求意见稿》对于存在明显过错疏忽、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可酌情提高事件的定级,对未发现明显过错、影响较小的事件,可酌轻或不认定为网络安全事件处理。

 

2、(1)2020年12月3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原文链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atest/

    (2)2020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原文链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new/

简析:

首先,完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退市标准。本次反馈意见中,市场各方建议从严设置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惩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为此,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下调了造假金额和造假比例。调整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若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或年度净利润、年度利润总额、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公司将被强制退市。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置上更加严格。  

其次,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本次改革中新增“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组合类财务退市指标,目的是为了刻画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壳公司。在适用这个指标时,上市规则规定了相应的扣除项目。有建议指出,该项规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难度,难以判断哪些收入应被扣除。为此,退市新规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此外,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此前有建议认为,应强化对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相关主体减持股份的限制。经研究,退市新规采纳此项建议,明确了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根据市场反馈意见,退市新规也对部分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优化调整。 

银行

1、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55074&itemId=915

简析: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通知》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基准增减2.5个百分点范围内)。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12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个百分点以内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出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保险

1、2020年12月7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第13号令)

原文链接

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49137&itemId=928&generaltype=0

简析: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规范内容包括:

一是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明确制度适用和衔接政策;

二是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

三是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规定管理要求和业务行为标准;

四是全流程规范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改善消费体验;

五是按经营主体分类监管,在规定“基本业务规则”的基础上,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分别规定了“特别业务规则”;

六是创新完善监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实施过渡安排。